撰文:野花 | 攝影:稻草
今日傍晚勞資雙方談判取得進展,太古飲料(香港)職工總會指公司作出很大讓步,工會歡迎及同意下述新安排,遂宣布結束工業行動,明日復工:
1. 公司撤回解僱涉事車長(身兼工會理事)之安排,改為將他停職,等候判決,期間支付底薪。
2. 不會處分今日參與罷工的工友。較早前,公司曾稱若下午不復工,所有罷工工人均會收到警告信。
3. 公司承認目前的安全條款不夠清晰,將會透明檢討、加強對話培訓。
4. 公司會設立「法律顧問」,讓員工日後有需要支援時可諮詢。
惟工會最後一項訴求(取消使用車上 telematic 設備監控員工)則不獲接納,公司會維持現有安排。雙方另達成共識,工會日後若再有工業行動,要在5日前通知資方。
勞動三權未竟:本港爭取集體談判權始末
集體談判權是指工人有權透過工會作為代表,與資方進行定期集體協商,釐訂工作待遇及福利,而且談判結果具法律約束力。對工人而言,這能夠凝聚同工的聲音、為工作條件把關、勞方亦有權提出方案,令工人地位得以提升。對資方而言,有正式的協商機制,亦能避免勞方不滿時發動工業行動,影響生產力。
自由結社組織工會、罷工、集體談判——此三權結合,是工人平衡勞資議價力不對等的重要法子。在香港,前兩權近年面臨一定收窄,但尚有法律明文保障;但集體談判權卻只曾生效幾星期,令打工人的權益一直被閹割。
前文提及,太古工會是本港少有此權的工會。他們爭取得此權的契機,是2013年反對外判的抗爭:公司增加了運輸工人的工作量,卻在背後計劃將主要運輸線路外判,導致直聘車隊同事未來只能「揼石仔做細單」,激起眾怒。當時勞資談判破裂後,逾300名工人參與罷工,工會趁機要求公司正式承認工會為工人代表,並草擬及簽署集體談判協議框架。此安排翌年落實,至今工會仍享有代表權及諮詢權。
這本來可以是每一個香港打工人都享有的人權。1997年6月26日,時任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於末屆立法局提出的《僱員代表權、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》私人草案獲得通過,規定若企業僱員人數達50人,且工會會員人數超過僱員人數15%及取得逾五成僱員的授權,便可獲集體談判權。但主權移交16日後,臨時立法會便凍結該條例,10月底更正式廢除。其後有議員曾在立法會再次提出類似私人草案,但遭時任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指草案「涉及公共開支及政府政策」,因此不允許議員提案。
香港貧富懸殊日益惡化,基層勞工缺乏集體議價能力便是肇因之一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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